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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小常識「散佈謠言,傳染病疫情謠言、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」
涉犯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,傳染病防治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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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疫情險峻的現在,各式訊息自四面八方而來,傳遞速度快且廣泛,一面仰賴有關機關查緝,早已緩不濟急,甚至有人覺得上述的法律刑度並沒辦法嚇阻假訊息傳播。但最重要的,我們還是應該培養自身基礎識別、查證的能力,並學習批判、思考,讓自己成為防範錯假訊息亂竄的守門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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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對於假訊息的定義,著重於刻意製造的不實訊息而造成危害,即『惡、假、害』3大要件作為法律問責前提,並不包含出於過失或錯誤所生的訊息」,因此,雖各該判決對於違背查證義務是否構成犯罪,有略為不同之認定,但可以確認的,查證義務的落實,在防制錯假訊息的制度中顯得格外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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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若散布不實訊息,縱然可能未必使人相信,但只要有令一般人誤認的危險(可能),即可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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